刘某某诉被告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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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边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21)陕0825民初2173号

原告刘某某,男.
被告林某某,男.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4月9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林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8月31日,被告林某某向原告刘某某借款20000元,约定月利息2%,并立有借据一支。借据出具后被告至今本息分文未付,故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元及利息(按照法律规定计算至2021年2月3日止);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出具原始借据一支,证明2013年8月3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约定月利率为2%的事实。被告林某某既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和书面答辩材料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作如下认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王军
书记员张艳玲

2021-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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