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与李某危险驾驶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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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二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晋06刑终71号

原公诉机关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李某,出生于山西省朔州市,公民身份号码×××,住朔州市。2021年1月19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朔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2021年2月1日被朔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付某,山西朔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确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且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原审被告人李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原公诉机关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的抗诉理由成立,予以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不当,依法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2021)晋0602刑初61号刑事判决。
二、原审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霍秀锦
审判员赵文
审判员刘英
书记员赵飞

2021-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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