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案例807字数 557阅读模式

黄骅市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交通肇事罪

(2021)冀0983刑初252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男,200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经黄骅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7日被取保候审。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无证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且在事故发生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到案后,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综上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夏丽萍
人民陪审员贾启安
人民陪审员刘宝新
法官助理王一然
书记员李昊

2021-05-19

(本文来自于公开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

weinxin
我的微信
               扫码加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请拨电话13926122510 ,雷律师执业于广州知名律所,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和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