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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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交通肇事罪

(2021)辽1202刑初125号

公诉机关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7年4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现住铁岭市银州区。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2月2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7日被取保候审

经审理查明:2021年1月10日17时03分,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辽M×××××号小型轿车载着杨某、邢某沿铁岭市银州区柴河街西侧丰华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辉萍水泥制品厂西10米处时,与前方同向推三轮车行走的行人张某(被害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张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张某某为防止张某被过往车辆碾压,将两个桶放在路上。后张某某拨打122急救电话并报警。现张某近亲属收到保险公司赔偿金人民币18万元。
经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张某符合因交通事故致重度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
经铁岭市公安局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某承担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
另查,2021年5月6日,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张某近亲属达成交通事故民事赔偿协议,张某某一次性赔偿张某近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15万元,张某近亲属对张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检测报告及验毒照片、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车辆照片、法医学死亡证明书、车辆痕迹对比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公开记录、铁岭急救出车命令单、心电图、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血液样本医务人员身份证明文件及告知书、证人杨某、邢某的证言、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铁岭固仑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铁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监控视频光盘一张以及交通事故民事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犯罪,应当予以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能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且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可以从宽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蒋英伟
人民陪审员冯辉
人民陪审员赵士华
书记员汪妍

2021-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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