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曹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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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章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交通肇事罪

(2021)湘1022刑初87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30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4月14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曹某某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将赔偿款637000元全部支付给被害人家属,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被告人曹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曹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已按协议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经审查,被告人曹某某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根据被告人曹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悔罪表现及宜章县社区矫正管理局的调查评估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曹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王乐凯
人民陪审员杨双喜
人民陪审员胡利军
法官助理段平慧
书记员文艳平

2021-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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