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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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交通肇事罪

(2021)鲁0113刑初102号

公诉机关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某,男,1994年11月12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大学文化,教师,住济南市长清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2月8日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齐民,山东天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法庭审理查明,2020年11月26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董某驾驶鲁A×××××号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沿某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284.5公里处(济南市长清区某甲街道办事处路段)时,因打瞌睡妨害安全行驶、超速行驶及未在机动车道内行驶,与前方被害人高某1驾驶的同向行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高某1(男,生于1948年6月10日)当场死亡。董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董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事故发生经过,系自首。
2021年1月9日,被告人董某与保险公司共同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取得对方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高某2、董某的证言,行车记录仪视频,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发破案经过,调解协议、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成立。董某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对方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及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董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王芳
人民陪审员吴传泉
人民陪审员尹丽
书记员黄庆文

2021-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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