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姚子琪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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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二审判决书

案由:侵权责任纠纷

(2021)辽04民终1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某,男,2015年5月20日出生,满族,住抚顺市望花区。
法定代理人:唐宏楠,男,1987年3月18日出生,满族,住抚顺市望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玉华,女,196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望花区,系上诉人祖母。
委托诉讼代理人:富裕,抚顺市东洲区民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姚子琪,女,1996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开发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抚顺经济开发区新世纪幼儿园,住所地抚顺市经济开发区顺发路和美雅居**楼。
法定代表人:王锐,系该园院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锐,女,198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敬波,男,198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王锐系新世纪幼儿园的园长,姚子琪系新世纪幼儿园雇佣人员。2018年4月2日,唐某入托到新世纪幼儿园。2018年5月24日新世纪幼儿园幼儿午饭时,唐某一直哭闹,保育员姚子琪对唐某进行安抚、喂食,后唐某反复挣脱,姚子琪将唐某抱起放在双腿上尽量控制唐某的动作和情绪。唐某母亲通过手机监控看到上述情形后,与唐某奶奶一起赶到幼儿园找老师核实情况,下午饭后将唐某接回家。2018年5月25日,唐某家长及王锐带唐某到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检查,DR影像检查胸椎、腰椎、颈椎未见异常,增殖腺肥大,气管走行迂曲,请结合临床,当日医疗费用由王锐支付。2018年9月3日唐某到沈阳市儿童医院就诊,经诊断为:孤独症。2018年9月18日至2018年10月1日、2018年12月14日至2018年12月28日,唐某到抚顺市妇女儿童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不典型孤独症。2019年4月8日至2019年4月21日,唐某到抚顺市妇女儿童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发育迟缓。另查,2018年5月28日,唐某的母亲于静到李石派出所报案称:“2018年5月24日11时许,于静通过幼儿园同步视频监控发现其儿子唐某被一名叫姚子琪的老师带离教室,几分钟后唐某回到教室一直哭闹,于静赶到幼儿园后发现唐某双肩部位有红印,右侧额头有红点,怀疑是姚子琪殴打所致。”李石派出所又调取了新世纪幼儿园的视频监控录像,询问了证人,通过监控录像及证人证言均反映姚子琪对唐某没有违法事实,故李石派出所以姚子琪没有违法事实,作出抚公开(治)行终止决字【2019】第5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唐某父亲唐宏楠对此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抚顺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作出抚开公复决字【2019】0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载明:李石派出所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抚公开(治)行终字【2019】第05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对唐某殴打案做出终止调查。申请人唐宏楠对终止调查有异议,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李石派出所认为,此案有证据证明姚子琪对唐某没有殴打行为。综上,对唐某被殴打案做出的终止调查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经复议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认定事实相同。决定维持李石派出所作出的“抚公开(治)行终字【2019】第05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再查,唐某的奶奶吕玉华先后向开发区教育局、市民心网、市教育局及新闻媒体等单位投诉,反映新世纪幼儿园保育员有虐待唐某的行为。2018年6月8日,抚顺经济开发区教育局作出《关于吕玉华投诉问题的调查处理意见》,意见:1、根据调查情况,未发现幼儿园保育员有虐童行为。2、新世纪幼儿园要进一步强化科学教育意识,加强工作培训和管理水平。3、就吕玉华提出的赔偿问题,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通过法律渠道解决。

抚顺经济开发区新世纪幼儿园和王锐共同辩称,根据上诉人所提出的上诉请求,我方均不予认可。一、在上诉状中,上诉人对一审判决认定为事实不清,但我方认为幼儿园所提供给李石派出所的监控视频完整可以还原当时的现场真实情况。二、我方是否存在责任,公安局、教育行政主管单位已作出明确的回复,有抚顺经济开发区李石派出所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抚顺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行政复议决定,抚顺经济开发区教育部门关于吕玉华投诉问题的调查处理意见,在本案关联案件处理中也明确了证实认定和结论。三、在上诉状中上诉人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容侵犯,而在这条法律规定后面还有一句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诬陷,致使上诉人对该法条引用及与本案关联解释不恰当亦不适用。四、在上诉状中上诉人对该事件的叙述又与当事人被检查出孤独症联系在一起,上诉人自认为是直接因果关系,但我方不认同,上诉人没有提供出直接的证据,对该观点进行证实。我方无过错,不应承担该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支持我方不予认可上诉方所提出的所有观点。请求二审驳回上诉方的一切诉求。
唐某向一审法院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姚子琪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原告医药费17105.61元、护理费5760元、营养费3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200元、康复费11520元、交通费1248元、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0元,共计62033.61元;2、被告新世纪幼儿园、王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根据抚顺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李石派出所作出的抚公开(治)行终止决字【2019】第5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抚顺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作出的抚开公复决字【2019】0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及抚顺经济开发区教育局作出《关于吕玉华投诉问题的调查处理意见》三份公文书证所载明的调查情况与上诉人的主张不符,上诉人对其上诉请求不能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对该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依法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62元,由上诉人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明明
审判员王爽
审判员秦梦
法官助理任思北
书记员王萌萌

2021-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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