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慧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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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容留他人吸毒罪

(2021)粤0604刑初502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肖某慧,男,公民身份号码441××××××××××××11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2020年11月20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上述事实,被告人肖某慧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凌某生、朱某力、冼某标、王某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电子数据,鉴定意见,通话记录,指定管辖决定书、移送案件通知书,出租房屋居住人员登记本复印件,尿液采集监管记录表、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肖某慧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慧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肖某慧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慧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肖某慧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20日起至2021年5月19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的手机是个人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发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郑泽坚
书记员刘泳蕾
书记员陈书颖

2021-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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