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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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容留他人吸毒罪

(2021)辽0203刑初173号

公诉机关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于某,男,因本案于2020年11月5日被抓获,因吸毒于次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依法行政拘留五日(未执行,)因本案于同日被该分局依法刑事拘留,经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2月11日被该分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同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提供场所、毒品及吸毒工具,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权利,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于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于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5日起至2021年6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铁铮
人民陪审员韩圣哲
人民陪审员王翠智
法官助理祝贺
书记员景云亭

2021-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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