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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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容留他人吸毒罪

(2021)桂0312刑初136号

公诉机关: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基本情况:
廖某某,男出生于广西阳朔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阳朔县,住桂林市七星区。因吸食毒品,于2021年2月5日被桂林市公安局临桂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1年2月18日被桂林市公安局临桂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桂林市第五看守所。
辩护人:无。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廖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2月18日起至2021年7月17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随案移送作案工具锡纸一卷、打火机三个、溜冰壶二个、吸管三根,予以没收。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高中杰
书记员骆薇琳

2021-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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