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多个主体,如何确定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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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要:自 2018 年 7 月 30 日,张某在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 称商务公司) 从事外卖骑手工作。该商务公司承接美团外卖业务,订 单由美团APP 指派。商务公司未与张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为张某 缴纳社会保险,并于 2019 年 6 月安排张某与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下 称企业管理公司) 签订“订个活”平台服务协议和《项目转包协议》。 2021 年 2 月 23 日,张某在送单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张某认为 受伤为工伤,但商务公司否认与张某某存在劳动关系,张某某遂申请 仲裁,要求裁决确认与商务公司自 2018 年 7 月 30 日起建立劳动关系。

争议焦点:张某与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张某 与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分别是什么?

裁判要旨:劳动仲裁委审理认为,张某与商务公司均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的劳动关系主体资格,张某从事的外卖配送工作为商务公司 的主营业务。张某按照商务公司的排班时间出勤,商务公司对张某工 作进行考勤管理及处罚扣款,按其接单量发放工资,足以证明张某受 商务公司管理并从事商务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双方之间符合劳 动关系的构成要件。虽然张某与企业管理公司签订了相关协议,但张 某与该管理公司之间既无成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也不符合建立劳动关 系的特征,故裁决确认张某与商务公司之间自 2018 年 7 月 30 日起建 立劳动关系。

总结:判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建立劳动关系,应该从双方是 否达成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以及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特征进行严格分 析。从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角度分析,如果劳动者有明确的“加入用 人单位,成为其成员,为其提供劳动”的意思表示,劳动者表达了入 职意愿并办理入职手续,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合意。从劳动关系从 属性角度分析,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事实,具 备了从属性特征,可确定双方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条件。

实践中存在用人单位为规避劳动关系认定,安排劳动者与第三方 单位签订相关协议的情形,但仲裁机构及人民法院在案件裁判中仍会 从劳动关系从属性、提供劳动是否属于单位经营范围等实质要素来判 断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不局限于书面协议。(作者:广州律协电子商务与物流业务专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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