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某校危险驾驶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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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粤0604刑初646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甘某校,男,身份证号码452××××××××××××61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2020年12月2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20年12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5月18日经本院决定,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院认为,被告人甘某校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甘某校酒后在高速路上驾驶,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甘某校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甘某校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的量刑意见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甘某校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原已羁押四日。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郑泽坚
书记员刘泳蕾
书记员陈书颖

2021-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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