刁某浩与史某臣、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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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1)鲁0911民初3210号

原告:刁某浩,男,197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艳静,东阿同圆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史某臣,男,197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
被告: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新石南路6号汇龙国际1号楼2623。
法定代表人:郭春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闯,男,该公司职工。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0月22日21时20分许,原告刁某浩驾驶鲁P×××××(鲁P×××××)号重型货车在泰肥一级路中兴驾校路口由北向东转弯时,与被告史某臣驾驶由东向西行驶的鲁J×××××号货车碰撞,后鲁J×××××号货车又与赵凡振驾驶的鲁J×××××(鲁J×××××)号重型货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刁某、史某臣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泰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岱岳区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刁某浩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告史某臣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赵凡振无责任。原告自行委托山东安永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鲁P×××××号车辆损失价值及停运损失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鲁P×××××号车辆损失价值为21600元,停运期间每天损失金额为1667元,停运时间15天,原告因此支出评估费2000元。原告因本次事故支出救援服务费及停车费1800元。
另查明:东阿县第六汽车运输队系鲁P×××××号车辆登记车主,其出具证明证实原告刁某浩于2012年3月26日购买鲁P×××××号车辆,为该车实际车主。鲁J×××××号车在被告中祥运输公司处投保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统筹,责任限额为100万元,事故发生在服务期间内。以上事实由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从业资格证复印件、证明、机动车交通安全统筹服务单、价格鉴定报告、发票、当事人陈述等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已投保交强险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同时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次交通事故中,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原告刁某浩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史某臣负事故次要责任,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史某臣驾驶的鲁J×××××号车辆在被告中祥运输公司处投保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统筹服务,且事故发生在服务期间内,故对于原告刁某的损失,应首先由被告中祥运输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统筹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车辆实际使用人史某臣按照其应当承担的30%责任比例予以赔偿。原告庭审中陈述,其主张被告中祥运输公司承担车损21600元、施救费1800元,主张被告史某臣按30%责任比例承担营运损失25005元和评估费2000元。对于车辆损失和施救费,原告与被告中祥运输公司庭后达成一致意见,由被告中祥运输公司于2021年5月20日前支付原告5000元,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对于停运损失和评估费,原告提交价格评估结论书和评估费发票予以证实,被告史某臣未到庭,亦未提交反驳证据,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营运损失25005元和评估费2000元依法予以确认。
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0日前支付原告刁程浩车辆损失和施救费共计5000元;
二、被告史某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刁某浩支付交通事故损失8101.50元(营运损失25005元,鉴定费2000元,共计27005元按照30%计算);
三、驳回原告刁某浩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元,由被告史某臣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冯美玲
法官助理傅洋洋
法官助理吴振锋
书记员周静

2021-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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