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某危险驾驶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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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辽0106刑初546号

公诉机关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邢某,男,1971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沈阳市铁西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邢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被告人邢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积极缴纳罚金,并赔付了二辆受损车辆的经济损失,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醉酒驾驶机动车且造成交通事故,故可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邢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款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黄雪梅
书记员王妍琪

2021-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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