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某1与寿某2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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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赡养纠纷

(2021)京0106民初13514号

原告:寿某1,男,197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告:寿某2,女,199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直属支公司职员,住北京市丰台区。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寿某1与寿某2系父女关系。寿某1与前妻于2001年6月13日经本院判决离婚,寿某2由寿某1自行抚养。2013年8月21日,寿某1因犯诈骗罪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13年2月24日起至2015年2月23日止。现寿某1无工作、无收入。寿某2现通过网络教育继续学习,寿某2自述每年学杂费需4000元左右。寿某2提交的工资单显示,其自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的收入分别为6798.53元、17660.99元、3728.53元、34023.03元、3128.53元、3128.53元。

本院认为,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现寿某2已成年,有赡养寿某1的能力和义务,且寿某1现生活困难。因此,对寿某1要求寿某2给付赡养费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关于赡养费的给付数额,本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酌情确定为每月1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寿某2自二〇二一年五月始每月给付寿某1赡养费1000元;
二、驳回寿某1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元,由寿某2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辉
书记员李琳

2021-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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