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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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边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21)陕0825民初2001号

原告李某某,女,
被告魏某某,男,

本院根据原告的陈述、举证及本院认证查明以下事实:2018年1月2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据一支,借款后被告向原告偿还了5000元,剩余15000元经原告催要未果,故原告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魏某某借款未还之事实,有被告出具的借据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所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魏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怠于行使诉讼权利,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关于被告魏某某辩称向原告偿还了6000元,但原告只认可被告偿还5000元,被告也未向法庭提交相应证据予以印证,故对该辩称不予采信。本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魏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150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魏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赵彩艳
书记员王飞

2021-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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