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某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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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泽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诈骗罪

(2021)冀0431刑初64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廖某某,男,200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河北省鸡泽县人,现住该村。2020年3月1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鸡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3月16日被鸡泽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1年5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涉案赃款已全部退还,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人民币613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廖某某到案发后能如实供述,涉案赃款已全部退还,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廖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丁利民
书记员李英

2021-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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