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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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诈骗罪

(2021)辽0104刑初18号

公诉机关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户籍地辽宁省盖州市,住沈阳市于洪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2月7日被取保候审。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被告人张某某向被害人王某1谎称有能力办理消防工程师A级证书,并提出需要办证费用人民币35000元。王某1信以为真,便委托张某某办理。2019年1月2日,被害人王某1在沈阳市大东区龙之梦畅园小区院内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张某某银行卡转账人民币35000元。张某某收款将该款用于偿还个人欠款和消费等用途。
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11月2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于案发后向被害人返还人民币35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且有书证抓捕经过、人口基本信息表、电话查询记录、手机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谅解书等;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被告恩张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诈骗被害人人民币3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被告人张某某在案发后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已缴纳,上缴国库)。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王均刚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到沈阳市于洪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部门报到,依法接受社区矫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莉
人民陪审员任志秋
人民陪审员任永捷
书记员梁美淇

2021-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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