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检察院与包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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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诈骗罪

(2021)内2222刑初45号

公诉机关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包某,保安,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被告人包某明知自己没有能力办理入伍当军官事宜的情况下欺骗被害人包某2,承诺可以办理其女儿入伍当军官事宜,同时向包某2索要30万元好处费。2014年12月,被告人包某收到钱后将30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以及生活消费,并前往澳门赌博所用,没有为包某2办理其女儿入伍当军官事宜。被告人包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被告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后,经值班律师见证,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被告人包某在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银行流水及转账凭证、借条、借据、被害人陈述材料、证人证言、被告人包某的供述材料、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包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30万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包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包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此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15日起至2025年1月14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包某退赔包某230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杜东成
审判员燕翔玲
审判员宋双喜
书记员阿如晗

2021-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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