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高某某、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案例748字数 1221阅读模式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21)鲁0402民初1731号

原告:刘某,女,1971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焕平,山东守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某,男,197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
被告:翁某某,男,1968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

本院认定,原告刘某与案外人丁玉峰系夫妻关系。2020年5月17日,被告高某某向原告之夫丁玉峰出具欠条一张,载明:高某某于2017年5月17日向丁玉峰借款20万元,此笔借款现经双方核算还欠丁玉峰63000元整。同时,原告当庭提交了2017年5月17日,被告高某某向原告之夫丁玉峰出具的20万元借条复印件。
2017年10月25日,被告高某某向原告之夫丁玉峰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丁玉峰19万元。其中2017年3月25日收到10万元,2017年5月11日收到5万元,2017年10月25日收到4万元。本借款以本人收入及家庭资产作担保,利息自2017年10月25日起按月息千分之三十计算至本息还清时止。2020年9月19日,被告高某某再次在借条上签名。原告陈述2018年1月5日被告偿还10万元,被告对此予以认可。
2019年10月19日,被告高某某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刘某10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19年10月19日起至2020年4月19日止,共6个月,约定利息3%。每逾期一天借款人承担借款总额5%违约金…担保人与借款人承担同等的法律责任,诉讼时效为十年。借条上手写现金收到。被告翁某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按手印。原告当庭陈述,张玉霞是其表妹,当时原告手里不足10万元,让张玉霞给原告丈夫丁玉峰转款7万元凑够10万元现金交付给被告高某某。
2020年2月20日,被告高某某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刘某15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20年2月20日起至2020年5月20日止,共3个月,约定利息3%。…担保人与借款人承担同等的法律责任,诉讼时效为十年。案外人林建华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按手印。原告提交了农村商业银行支取凭证一份,原告之夫丁玉峰于2020年2月25日取款15万元,被告高某某在凭证上签字,内容为:“该现金为刘某付给高某某于2020年2月20日借款”。
2020年3月20日,被告高某某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丁玉峰现金20万元整,借款期限6个月,约定利息3%。原告提交了转账凭证,当日原告之夫用尾号为4475的建设银行卡向被告高某某尾号为9953的银行卡转款20万元。
2020年5月3日,被告高某某向原告出具借据一张,载明:今借到丁玉峰5万元。借款期限6个月。注明:该借款由借款人指定出借人先把款转入孔建账户,后由孔建转给借款人。
被告高某某在答辩状中,对上述6笔借款及利息予以认可。

审判员种法亮
书记员曹懿

2021-05-20

(本文来自于公开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

weinxin
我的微信
               扫码加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请拨电话13926122510 ,雷律师执业于广州知名律所,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和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