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与夏某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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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雍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2021)黔0525民初1026号

原告:罗某,男,197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纳雍县。
被告:夏某成,男,197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本院认为,被告夏某成将其承建的房屋主体工程的木工承包给原告罗某施工,原告以自己的技能按照被告指示完成工作并向被告交付工作成果,被告向原告支付报酬,双方构成承揽合同关系。原告按约定完成工作并向被告交付工作成果,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报酬,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七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夏某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罗某支付工资35695元,并支付以工资35695元为基数从2020年9月27日起至工资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8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6元,由被告夏某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张升平
法官助理代东
书记员常瑶

2021-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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