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文玉与李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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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容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2021)湘0623民初1658号

原告:孙文玉,男,196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华容县。
被告:李某,女,196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华容县。

本院经审理确认原告孙文玉所主张的事实。

本院认为,原告按被告要求对被告所住的房屋进行屋顶维修并向被告交付成果,双方之间形成承揽合同关系。原告向被告交付成果后,被告向其出具欠条,被告理应及时支付报酬,原告提交的欠条,可以证实被告欠付原告6500元报酬的事实,因被告已支付5000元,故本院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余下15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孙文玉1500元报酬。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胡四清
法官助理李岳华
书记员戴璐

2021-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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