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金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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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洮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2021)甘1124民初1191号

原告:张某,男,甘肃省临洮县人,住临洮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金某,男,甘肃省临洮县人,住临洮县。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申请撤诉,属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张某负担。

审判员包继智
二○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宁莉

2021-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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