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停停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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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21)豫0105民初5989号

原告孙停停,女,汉族,1994年8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
委托代理人代君,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志锋,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卫娟,女,汉族,1988年4月7日出生,住焦作市。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微信、支付宝转款凭证与其提交的双方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相印证,能够证明原告所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请求被告偿还欠款57945.82元并自2020年11月2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根据现有的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
裁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卫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孙停停欠款57945.82元及利息(利息以57945.82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4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王盼盼
书记员袁建伟

2021-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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