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某、马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案例700字数 1949阅读模式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二审判决书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2021)豫01民终24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涂某,男,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某,男,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恒,河南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魏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原告系工程模板的出卖方。2019年6月16日,原告与被告涂某通过微信聊天方式就模板价格协商一致后,于6月17日向涂某提供的位置供应模板,涂某当天出具收条一张,载明:今收到马某某模板2800张×43.5元=121800元(大写壹拾贰万壹仟捌佰元整),收货人涂某。2019年6月20日,魏某某也向原告出具收条一张,载明:今收到马某某模板2800张×43.5元=121800元(大写壹拾贰万壹仟捌佰元整),收货人魏某某。上述货款共计243600元,被告至今未支付。
另查明:原告于2019年7月17日通过微信告知涂某模板款付款周期时,涂某向原告披露了被告魏某某,称“你给魏总联系一下吧,木工活带材料都是包给他的”,并给原告发送了魏某某的电话号码。

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提交了如下证据:河南省德立本建筑有限公司2019年5、6、7月工资表4张及先锋小区、景西小学项目欠薪工资表3张,证明长沙市芙蓉区诚善书社工商信息查询表一份,证明魏某某与马某某之间的纠纷与上诉人无关。上诉人还申请证人龙某出庭,证明上诉人涂某系受魏某某委托才与马某某联系模板的事宜。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对以上证据及证人证言进行了质证。本院经审查认为,对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及证人证言的证实性、关联性不予认可,本院不予采信。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同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从马某某和涂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可得知,马某某先与涂某认识并沟通了模板价格、送货时间及送货地点等问题,双方就买卖模板达成了合意,且涂某出具了收条,足以认定涉案2019年6月17日的模板款121800元的买受人是涂某。上诉人涂某主张其与马某某沟通购买模板以及出具收条行为系受魏某某委托代理的上诉理由,但上诉人无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上诉人的该上诉理由,不予支持。魏某某在一审庭审中自认涉案模板均系其承包的工地木工使用,应当视为系魏某某对2019年6月17日的121800元模板款的债的加入,故一审判决第一项并无不当,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系二被告谁为付款主体的问题。原被告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通过原告和涂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可得知,原告系先与涂某认识并沟通了模板价格、送货时间及送货地点等问题,应视为双方就买卖模板达成了合意,且涂某为原告出具了收条,故涉案2019年6月17日的模板款121800元的买受人应视为被告涂某。被告魏某某庭审中自认涉案模板均系其承包的工地木工使用,其与原告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故魏某某应当就该笔款项承担共同返还责任,并对其签署收条的模板款121800元承担付款责任。关于原告主张的货款利息,因收条上并未载明付款时间,原告微信中提到的周转期一个月也为得到被告的明确认可,故利息应从原告电话索要欠款之日(即2019年12月10日)起开始计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涂某、魏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马某某货款121800元,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该款自2019年12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二、被告魏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马某某货款121800元,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该款自2019年12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三、驳回原告马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68元,减半收取计2584元,由原告负担184元,被告涂某、魏某某负担2400元。

综上所述,涂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736元,由上诉人涂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耿胜利
书记员徐成龙

2021-03-04

(本文来自于公开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

weinxin
我的微信
               扫码加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请拨电话13926122510 ,雷律师执业于广州知名律所,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和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