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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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鲁0611刑初52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立清,男,1980年6月8日出生于山东省莒县,身份证号码37112219800608721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白山路29号31-10号。2020年7月16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烟台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春芸,山东三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立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周立清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本院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周立清系初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上述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立清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胡晓宁
书记员岳宇馨

2021-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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