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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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皖0802刑初60号

公诉机关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1974年7月24日出生于安徽省安庆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1992年9月因犯抢劫罪被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7年6月因吸毒被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分局行政罚款;2017年11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1年1月15日被安庆市公安局迎江分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21年4月27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并于当日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综合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认罪、悔罪态度,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无明显不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27日起至2021年5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周芸
书记员汪妍(代)

2021-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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