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与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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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20)粤0307民初33078号

原告张某某,女,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被告吴某某,女,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经审理查明,被告因生活周转向原告借款,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显示,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被告某某银行尾号1889账户转账3000元,于2018年8月5日微信转账2500元,自2018年9月初开始,原告在微信中聊天中多次催促被告还款,被告于2018年9月18日还款500元。原告陈述,原、被告是高中同班同学、大学校友,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其借款,由于金额不大双方没有签书面借条,原告在微信上多次催促被告还款,被告仅于2018年9月18日还款500元,剩余款项未还清。
裁决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在诉讼中有提供答辩意见及相关证据反驳原告请求的权利,被告在本院向其送达诉状及证据副本后未提供答辩及证据,视为被告对相关权利的放弃。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的借贷关系,有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原告通过微信支付及银行转账向被告支付款项的记录证实,本院依据缺席判决规则予以确认。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吴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张某某借款5000元。
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赵坤东
书记员李晖琼

2021-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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