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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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祥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鲁0829刑初199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1993年6月22日出生于山东省嘉祥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嘉祥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张某在被查获过程中存在抗拒检查行为,可酌情从重处罚;其案发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
法官助理张欢
书记员周丽芳

2021-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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