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荣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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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苏0891刑初46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荣,男,1970年6月18日出生于淮安市,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3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淮安市看守所。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荣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刘某荣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发生交通事故,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积极赔偿损失,应当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荣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25日至2021年5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郭振强
书记员桑亚娟

2021-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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