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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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交通肇事罪

(2021)辽0104刑初257号

公诉机关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汉族,高中文化,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户籍地沈阳市苏家屯区,现居住沈阳市苏家屯区(租住)。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1月8日被监视居住。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情节准确、量刑建议合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李某应当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到沈阳市苏家屯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部门报到,依法接受社区矫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曲娟
书记员岳文祺

2021-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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