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与孙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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涡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婚约财产纠纷

(2021)皖1621民初968号

原告:许某,男,200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
委托代理人:张虎,安徽乐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1,女,2002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
被告:孙某2,男,197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孙志友,涡阳县花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通过庭审调查及对证据的认定,审理查明的事实为:原告与被告孙某1于2020年年初通过双方的姑姑介绍认识,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未举行结婚仪式,2020年1月28日原告与被告孙某1订婚,两被告收受原告彩礼80000万,2020年2月14日,被告孙某1去原告家看家,被告孙某1收受原告10100元,2020年10月19日原告与被告孙某1拍摄了婚纱照花费9000元,现原告起诉到院。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当事人收受对方彩礼的,应予以返还。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孙某1未举行结婚仪式也未办理结婚登记,因两被告承认收受原告的彩礼款80000元,故对原告要求两被告返还该彩礼款80000元的诉请予以支持。因原告申请的两名证人均证明被告孙某1又收受原告的看家款10100元,该款是被告孙某1基于与原告的婚约收受的,应视为彩礼款,故对原告要求两被告返还看家款10100元的诉请也予以支持。因原告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两被告也不予认可,对原告要求两被告返还2000元红包款、手机、戒指、衣服、鞋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因原告与被告孙某1确立了恋爱关系,在此期间原告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给付该被告的钱款属于自愿行为,应视为赠与,故对原告要求两被告返还673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因婚纱照的费用是原告基于其婚姻而支出的相关开支,原告要求两被告承担不符合常理,故对原告要求两被告返还婚纱照费用的诉讼请求也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孙某1、被告孙某2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返还原告许某彩礼款90100元;
二、驳回原告许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551元,被告孙某1、被告孙某2共同负担99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景飞
书记员焦昆岳

2021-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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