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某与吴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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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婚约财产纠纷

(2021)豫1324民初659号

原告:薛某,男,生于1989年5月15日,汉族,住河南省内乡县。
被告:吴某,女,生于1989年10月12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订婚,原告给被告彩礼120000元。后原、被告未举行婚礼,被告于2020年农历12月退还给原告12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为结婚给付被告的财物,属于依习俗给付的彩礼。原告给被告120000元,被告已返还给原告,不再予以返还。原告称购买的三金给原告了,以及通过微信给被告转款共计28200元,但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据,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28200元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薛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5元,减半收取计252.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周华肖
书记员张楚

2021-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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