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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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猗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交通肇事罪

(2021)晋0821刑初71号

公诉机关临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2年7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猗县,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临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3日被临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认罚签字具结,且有受案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损害赔偿调解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谅解书、户籍证明、证人证言、被告人王某某供述,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驾驶电动三轮车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的意见,合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结合王某某已补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体现;经临猗县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评估,可适用社区矫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王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金磊
书记员卫莎

2021-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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