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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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市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交通肇事罪

(2021)豫1481刑初247号

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苏某某,男,1998年8月16日出生,河南省永城市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永城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3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7日被永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张权,河南安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
另查明,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苏某某与被害人方达成协议,在保险赔偿之外补偿被害人方各项损失30万元,取得了被害人方谅解。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孙某1、苏某、孙某2等人证言,归案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图、鉴定意见、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户籍信息表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诉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苏某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苏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经调查,被告人苏某某所在的社区矫正机构认为对苏某某进行社区矫正不致再危害社会且愿意对被告人进行帮教,故可以对苏某某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苏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苏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
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贾成宇
书记员吴怡默

2021-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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