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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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丰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2021)豫0421刑初94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女,196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鲁山县,现住宝丰县。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宝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日被宝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王自新,河南天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勘验、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法律规定,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赵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赵某犯容留卖淫罪无异议。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应从轻处罚;2.赵某无犯罪前科,系初犯,犯罪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应从轻处罚;3.赵某自愿认罪认罚,且自愿退缴赃款。综上,建议对被告人赵某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某于2018年底承租刘某所有的位于宝丰县城关镇利民路中段民宅一处(天鹅宾馆北侧第二栋)。自2020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赵某容留叶云(“云”)、李玉环(“甜甜”)、贺玉(“小丽”)在上述民宅内长期卖淫,并按约定比例从嫖资中抽头获利。2020年9月15日晚22时许,被告人赵某在上述民宅内容留叶云与嫖客陈某卖淫嫖娼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在该民宅附近招揽嫖客的李玉环等人发觉卖淫点被公安机关查获后逃跑。被告人赵某共获取非法利益一万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赵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叶云、陈某、程某、刘某、马某、王某、楚占方等人的证言,监控视频及说明,现场提取物品及现场辨认照片,现场勘验笔录、方位示意图及照片,辨认笔录及说明,微信转账截图、微信交易明细、银行账户交易流水明细,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交纳凭据,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及发破案经过等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庭审后,被告人赵某家属已代为上缴违法所得一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容留三人在其承租的民宅内从事卖淫嫖娼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犯容留卖淫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
被告人赵某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并已将违法所得上缴。本院在对被告人赵某量刑时综合以上情节考虑。
关于辩护人提出“赵某系初犯,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并退缴赃款等应从轻处罚”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根据被告人赵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追缴被告人赵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上交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王刚
审判员王学义
人民陪审员畅鹏飞
书记员郭智新

2021-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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