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霖、辜某涛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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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2021)鲁1502刑初338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霖,男,1985年4月28日出生于贵州省贵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现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因吸毒,于2020年5月8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训诫并处罚款三百元。因本案于2021年1月15日被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高唐县看守所。
被告人辜某涛,男,1988年4月15日出生于广东省潮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现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因本案于2021年1月16日被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高唐县看守所。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辜某涛案发后退缴赃款5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霖、辜某涛介绍多名妇女卖淫,其行为均已构成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黄某霖、辜某涛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辜某涛案发后积极退赃,对其均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据此,对二被告人应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刑罚。对被告人黄某霖、辜某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霖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15日起至2022年1月14日止。)
二、被告人辜某涛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16日起至2021年10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泽辉
人民陪审员李吉林
人民陪审员孙风芹
书记员张坤

2021-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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