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甲、黄某乙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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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2021)鄂0112刑初148号

公诉机关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甲,男,1969年12月10日出生于湖北省汉川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居住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1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东西湖区看守所。
被告人黄某乙,女,1981年7月1日出生于湖北省汉川市,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居住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1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取保候审。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身份信息、到、破案经过、房屋租赁合同、营业执照、门面转租合同、转账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辨认笔录、检查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相互纠合,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罪名准确。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甲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11日起至2021年5月10日止。罚金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黄某乙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杨志丹
书记员程柯

2021-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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