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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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原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冀0727刑初54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阳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郝某某,男,1982年7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河北省阳原县,住阳原县。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河北省阳原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被阳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3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郝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郝某某在原判拘役缓刑考验期内再犯应处拘役刑之罪,依法应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其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阳原县人民法院(2020)冀0727刑初112号判决书主文中被告人郝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之缓刑部分。
二、被告人郝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与其原判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爱东
书记员吉惠惠

2021-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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