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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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21)辽1324执263号之九

申请执行人:安某某,男性,1963年02月16出生,汉族,住建平县。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性,1946年12月07出生,汉族,住喀左县。

冻结被执行人张某某的银行存款,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郭占富
书记员王硕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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