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某与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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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应县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20)苏1023执恢278号

申请执行人:丁某某,男,1959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宝应县。
被执行人:孙某某,男,196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宝应县。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询,申请人亦认可法院依职权调查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丁某某已于2021年3月31日与被执行人孙某某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制定具体还款期限,现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该撤回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宝应县人民法院(2020)苏1023执恢278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葛海滨
审判员杨浩杰
审判员刘媛媛
书记员陈旭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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