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环世科技有限公司与袁婷婷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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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0)粤0113民初1383号

原告:广州环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兴南大道**706。
法定代表人:谭水娟,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泽荣,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潇,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袁婷婷,女,199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徐闻县。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1、环世公司系2019年3月20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2、环世公司主张已与袁婷婷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袁婷婷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擅自封存公司的劳动合同和财务报表等相关材料,拒绝法定代表人查阅。环世公司曾就上述情况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以属于公司股东之间的纠纷为由不予受理。袁婷婷主张其没有环世公司的财务报表、劳动合同,也没有修改公司门禁,陈鸿于2019年7月18日将袁婷婷及五位运营的工资、报销刷单费用分两笔转账26837.42元、3237元至袁婷婷账户,工资已经向赵倩茹、邬晓旸、王婕、陈雅悠、梁念凤发放完毕。
3、环世公司提供谭水娟与物流商微信聊天截图、(2019)粤0113民初10092号受理案件通知书,主张环世公司在2019年7月9日后进入暂停运营状态,谭水娟于2019年8月9日提起公司解散之诉。环世公司与袁婷婷均确认双方在2019年3月20日至2019年7月2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4、袁婷婷等5名劳动者向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9年12月9日,该会作出穗番劳人仲案[2019]4026-403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①……确认袁婷婷与环世公司于2019年3月20日至2019年7月2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⑥环世公司一次性支付2019年7月工资6100元、2019年4月20日至2019年7月29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0170.83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6177.78元给袁婷婷……该裁决为非终局裁决。

本院认为:环世公司与袁婷婷在2019年3月20日至2019年7月2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的劳动权益均受法律保护。
关于未发放工资问题。环世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的工资标准、发放情况承担举证责任,环世公司主张已支付袁婷婷2019年7月工资,但环世公司提供的“环世董事会(3)”微信群聊天记录截图、袁婷婷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历史交易明细清单不足以证实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袁婷婷在仲裁阶段主张环世公司未支付2019年7月至2019年8月工资,并提供手机短信、工资表(单)、银行流水以及微信聊天记录予以证实,因袁婷婷已于2019年7月29日与环世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离职,本院对袁婷婷要求环世公司支付2019年8月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环世公司应支付2019年7月工资6100元给袁婷婷。
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问题。环世公司主张已经与袁婷婷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财务报表等资料已被袁婷婷擅自封存,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认定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袁婷婷2019年4月20日至2019年7月29日期间的工资为6300元/月÷24天×7天+6700元+5533.33元+6100元=20170.83元,故环世公司应支付2019年4月20日至2019年7月29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0170.83元给袁婷婷。
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问题。环世公司以袁婷婷擅自封存公司的劳动合同、财务报表等材料,为股东张锦熙注册的新公司工作为由,于2019年7月29日与袁婷婷解除劳动关系。环世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袁婷婷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存在其他违纪行为,环世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给袁婷婷。袁婷婷于2019年3月20日至2019年7月29日在环世公司工作,解除劳动关系前的月平均工资为6177.78元,故环世公司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6177.78元/月×0.5个月×2倍=6177.78元给袁婷婷。
综上所述,驳回环世公司的诉讼请求;确认袁婷婷与环世公司在2019年3月20日至2019年7月2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环世公司应支付2019年7月工资6100元给袁婷婷;环世公司应支付2019年4月20日至2019年7月29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0170.83元给袁婷婷;环世公司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6177.78元给袁婷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广州环世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确认被告袁婷婷与原告广州环世科技有限公司在2019年3月20日至2019年7月2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三、原告广州环世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2019年7月工资6100元给被告袁婷婷。
四、原告广州环世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2019年4月20日至2019年7月29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0170.83元给被告袁婷婷。
五、原告广州环世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6177.78元给被告袁婷婷。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广州环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剑宁
人民陪审员黄小芬
人民陪审员郭杨娣
书记员卢倩莹

2020-07-31

weinx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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