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与长春市南关区某早期教育学校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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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2021)吉0102民初673号

原告:于某,女,1989年2月8日出生,住吉林省德惠市。
被告:长春市南关区某早期教育学校,住所地长春市亚泰大街10861号。
法定代表人:高某。

本院认为,原告已提交撤诉申请书,现原告于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92.00元,由于某负担。

审判员白宇峰
书记员杨相力
 

202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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