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2与北京悦睿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等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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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2021)京0112民初12138号

原告:郑某1,男,201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理人:郑某2(郑某1之父),男,198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告:北京培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景盛南四街17号院49号楼1层101-D110。
法定代表人:姜秀英,总经理。
被告:北京悦睿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砖厂南里29号楼3层302室。
法定代表人:姜秀英,总经理。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金连,女,该公司员工。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吴茜为其子郑某1分别于2019年6月1日、2019年11月1日、2020年2月1日、2020年5月1日报名培际公司的英语课程,并分别签订《课程销售协议》,共计向培际公司交纳培训费16622元。上述《课程销售协议》当中约定,中心名称为科蒂思维学科英语。郑某1共计报名128节课,已消耗64.5节课,剩余63.5节课时未消耗。
庭审过程中,郑某1向法庭提交了悦睿辰公司于2020年9月15日出具《退费申请单》,该申请单当中显示,郑某1退费金额为(16622-2500)/128课时×63.5-258=6747.8元。郑某1的法定代理人郑某2表示,双方原本签订了退费申请单,但是二被告未按时退费,我方遂要求退还销售协议原件,二被告收走了退费申请单,现我方不认可该申请单,因为这是当时达成的调解协议,其认为按时退款退费协议才生效。另外,郑某1主张,郑某1之前上课都是科蒂的课程,但是遇到疫情停课等情况包括培际公司更换品牌未告知我方,培际公司并没有科蒂英语的授权,但是以科蒂英语的名义进行招生,因此要求培际公司、悦睿辰公司退还全部费用。培际公司、悦睿辰公司陈述,2016年年初拿到加盟合作协议,三年有效期,按理应该是2019年2月到期,但是我们又续到了8月份才不合作的,而且到期之后,一年期课程未完成还按照美国科蒂的课程继续上,这个也是我们和科蒂英语沟通过的,郑某1的课程一直是按照美国科蒂的课程上的。

本院认为,双方已于2020年9月15日签订《退费申请单》,就合同解除时间及合同解除后果达成一致意见,该《退费申请单》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郑某1一方作为接受培训的一方,其课程均为科蒂英语课程,且郑某1已经实际上了部分课程,本院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双方履约情况、市场行情、各方过错等,对退费金额予以认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郑某1与被告北京培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课程销售协议》于2020年9月15日解除;
二、被告北京培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悦睿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郑某1培训费6747.8元;
三、驳回原告郑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北京培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悦睿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晋怡
书记员戴萍萍

2021-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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