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徐云挺抚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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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由:抚养费纠纷

(2020)浙0282执56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徐某,女,2003年5月16日出生,住慈溪市。
法定代理人:陈某(系徐某母亲),女,197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被执行人:徐云挺,男,1977年1月7日出生,住慈溪市。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282执566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袁齐
代书记员胡宇波

202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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