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佟某与被执行人桂某其他案由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案例739字数 320阅读模式

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由:执行

(2021)黑0402执96号

申请执行人佟某,女,汉族,1966年1月23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本市向阳区四社区8委2组。
被执行人桂某,男,汉族,1979年6月18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本市向阳区向阳区四社区7委7组。

执行过程中,因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自行解决,现已履行完毕,不需法院强制执行,特向法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本院(2020)黑0402民初675号民事调解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明志
审判员王继东
审判员曹伟凡
书记员曾强

2021-04-02

(本文来自于公开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

weinxin
我的微信
               扫码加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请拨电话13926122510 ,雷律师执业于广州知名律所,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和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