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某与山西晋丁陶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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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合同纠纷

(2021)晋0108民初133号

原告:范某,住太原市。
被告:山西晋丁陶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柴某。

本院认为,原告范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范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范某负担。

审判员  高林
书记员  马飞
 

2021-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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