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振兴区某某某房屋中介所与卢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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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合同纠纷

(2021)辽0603民初1120号

原告:丹东市振兴区某某某房屋中介所,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代表人:鄂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霞,丹东市振兴区中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张国民,丹东市振兴区中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卢某某,男,1985年11月11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丹东市振兴区某某某房屋中介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丹东市振兴区某某某房屋中介所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杨茜茹
书记员周得玉

2021-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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