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1、韩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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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1)豫0721执106号

申请人:何某1,男,汉族,2004年5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县。
法定代理人:何某2,男,汉族,1976年7月15日生,住址同上,系何某1之父。
被执行人:韩双,女,汉族,1975年10月21日生,住河南省新乡县。
被执行人:李兴岭,男,汉族,1976年10月26日生,住河南省新乡县

终结(2020)豫0721民初8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小圣
审判员刘卓斐
审判员马祥峰
书记员王旭

2021-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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