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某某、董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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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21)鲁0602民初3382号

申请人:安某某,男,198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永伟,山东川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董某某,男,198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董某某在中国光大银行(卡号:62×××66、62×××15)账户内的银行存款400000元,冻结期限1年。
二、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董某某名下的坐落于烟台市莱山区屋(产权证号:烟房权证莱字第**)一处,查封期限3年。
三、冻结被申请人董某某在烟台谊顺源食品有限公司享有的40%股权,冻结期限3年。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7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4520元,由申请人安某某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柳程远
书记员杜沛优(代)

2021-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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